这张票据有效吗?
本案中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以及A市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甲、乙和丙银行三方达成了协议,而乙并未遵守,这是否影响到汇票的效力。《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甲签发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务,另外200万元用作联营投资,都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违法。至于后来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即乙应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实质上是丙银行对乙提出条件,作为自己承兑该汇票的代价,这在《票据法》上没有任何规定,因而不受《票据法》调整,因此,乙后来违反了这个三方协议,也不会对该汇票的效力发生任何影响。只要该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甲作为出票人、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就应当对乙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A市法院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B市法院可以判决丙银行依照汇票文义付款,鉴于乙已经无力偿还了银行的贷款,而丁银行握有该汇票作抵押,丙银行应当向丁银行支付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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