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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上网意外被炸伤 网吧老板房主共担责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国家明令禁止未成年人上网,但仍有一些网吧为了赚钱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郑州一少年在网吧上网时,不料遭遇一场意外爆炸致残,网吧老板和房屋出租人陷入一场连环官司。近日,这场官司有了结果,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该少年的监护人、未办理网吧经营许可证的老板、营业房屋出租人被判各承但相应的责任。

  这场事故发生在3年前。河南省郑州市16岁的小洋比较喜欢上网,2010年8月12日12时许,一浴池内小伙房的液化气发生爆炸,造成在旁边网吧上网的小洋重伤昏迷,被120拉往医院抢救。经法院查证:浴池承包人刘某在大厅做饭时,因液化气罐没气,让液化气个体经营者杨某到浴池换液化气罐,不慎引起爆炸。爆炸事故给小洋造成了巨大身体伤害,全身多发复合伤即重型开放性颅脑外伤、右肾挫伤、皮肤多处挫裂伤,经鉴定损害程度构成9级伤残。小洋所在的网吧没有经营许可证,“老板”江某所租赁的房子系郑州市某租赁公司所有,租赁公司租给了王某,王某擅自转租给了江某。爆炸发生后,涉案各方相互推诿责任,小洋一纸诉状把他们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33.9万余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决认为,事发时小洋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小洋的父母)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应对小洋的损害承担10%的责任。江某经营网吧没有任何证件,且让未成年人独自一人进入网吧上网,违法了国家有关规定,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洋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郑州某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未尽监督检查义务,致使江某非法经营网吧长期存在,房屋承租人王某擅自转租房屋,且未尽监督检查义务,致使江某非法经营网吧长期存在,因此江某、郑州某租赁公司、王某对小洋造成的损害应承担50%的连带责任,即126962元。杨某作为液化气的经营者,在代客换气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义务,导致爆炸,致使小洋无辜受伤,对小洋造成的损害应相应承担32%的民事责任即81254元,浴池承包人刘某使用液化气做饭,未尽到通风安全义务,对小洋造成的损害应承担8%的责任,赔偿20314元。

  一审宣判后,数被告不服上诉,被郑州市中级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该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网吧老板江某、房屋出租人郑州某租赁公司、承租人王某,迟迟不兑付小洋126962元的赔款款。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依法从出租人郑州某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划拨全部款项。郑州市某租赁公司以不当得利又将承租人王某和网吧老板江某告上法庭,向其实施追偿。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郑州某租赁公司除承担自己应当承担部分赔偿款以外,多支付的部分,其他连带赔偿责任人应当予以返还。故责令王某和江某各对郑州某租赁公司支付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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