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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被判继续履行案件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案情简介:
  2015年底,窦某向罗某购买东莞长安的一处房产,已交定金和部分房款。其中部分房款交给了中介,现中介携款逃逸,双方对于该部分损失谁承担产生争议。另外,2016年初东莞房屋价格大涨,卖房意图反悔不卖房屋,以买房未按合同约定赎楼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追讨违约金。窦某反诉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遂产生上述纠纷。并在其后找到北京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石远山为其分析代理上述案件。
 
律师分析:
   如果窦某起诉解除要求赔偿,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使窦某有理合同也会被解除,在东莞房价大涨的情况下违约金根本不足弥补房屋涨价损失,而且举证对方违约也存在困难。因为中介携款逃逸导致合同没有履行下去应当是不规责于双方的原因,双方均难认定违约,买房故意借此理由引导卖方往合同解除方向提出诉求。律师分析以上原因后,认为将反诉诉求变更为继续履行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不仅可以争取更大利益,还可以有比认定对方违约更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窦某听从律师建议变更了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最后,经双方举证和辩论,以及追加银行为第三方参加诉讼。法院驳回了罗某要求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诉求,对于双方主张的对方违约的诉求也驳回。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第三方及罗某应当配合履行。窦某获得了房价大幅升值得利益,得到最大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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