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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自大岭山镇的魏先生来电:我是一个做木工的。在一家工厂工作了十五年。我们公司一直是计时的,但是现在改为计件了。我和公司的合同也到期了。我想问问律师,如果这时候我选择不再在这个公司工作,不续签合同,我可以得到赔偿吗?按照法律规定,工厂要怎么赔偿我呢?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石远山律师解答:公司可以不给赔偿。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满后,如果公司不与劳动者续约应当支付从2008年1月1日起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不愿续约,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本案中魏先生的情况属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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