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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事件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通奸事件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刘某和王某为同村居民,刘某妻万某与王某通奸多年,村里人议论纷纷,但一直忍气吞声。刘某在村里也抬不起头。一日刘某返家发现王某与万某在床上,遂冲上拉扯,反被王某打伤。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律师评析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石远山律师认为:根据我过《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王某的行为造成了刘某名誉损失是不可争议的事实,故刘某除了要求赔偿医疗费外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律师建议
一个男人遇到这种事情往往情绪失控,用一些非法的方式去解决问题,甚至酿成恶性的刑事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让所有问题用法律的方式去解决,甚至是离婚,不要让自己从受害者变成刑事案件的侵害人。同时,也要注意收集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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