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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卖房予胞弟,妻子诉请返还获支持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丈夫偷卖房予胞弟,妻子诉请返还获支持  

 

  严女士在打离婚官司时得知,丈夫将夫妻俩的房子以4万元价格卖给了自己的胞弟,遂对肖先生胞弟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6间正房、4间西厢房。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严女士的诉讼请求。
 
严女士与肖先生已结婚20年,8年前,二人共同翻盖了6间正房,4间西厢房。2008年1月,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吵,严女士遂离家出走。2008年9月,肖先生到法院起诉严女士离婚,离婚诉讼中严女士得知,肖先生于2008年8月20日将6间正房、4间西厢房以4万元价格卖给了自己的胞弟,遂对肖先生胞弟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6间正房、4间西厢房。近日,顺义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严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女士自今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而肖先生出卖房屋时并未与严女士商议,肖先生胞弟购买此房屋时亦明知严女士已经离家出走半年多。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严女士与肖先生具有夫妻关系,涉诉房屋为家庭财产,且并未约定共有方式,该涉诉房屋应视为共同共有,而处分共同共有物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且被告系原告丈夫胞弟,明知原告丈夫未经原告同意出卖房屋而购买,不符合善意原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原告以起诉的方式明确不追认无权处分人的效力待定合同,使得该买卖合同不生效,被告人应返还涉诉房屋。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严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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