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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电子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回放】:
  卢某兄弟三人均工作在外地,其大哥、二哥都已娶妻生子,只有他至今未婚。由于卢某工作条件艰苦,收入低,其父母一直对他放心不下。今年父母双双病逝,病逝前父母通过电子邮件给三个儿子发过一封关于他们房屋等价值100万遗产的处理函(遗嘱)。
  邮件写明其遗产在他们走后归小儿子卢某所有,并注明了日期,且有亲笔签名。父母走后,兄弟三人在清理父母遗物时,一直没有找到这份电子遗嘱的手稿。那么,这份电子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东莞律师解答】:
  电子邮件是指通过电子等方式产生、传递、接收或储存信息的方式,是国际互联网提供的通信方式之一种。根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但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目前,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五种有效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但没有电子遗嘱的规定。因此,卢某父母的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法定继承办理,即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同时,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据此,本案可以由卢某兄弟三人协商,尽量遵循其父母的遗愿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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