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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事实侵占弟弟安置房 拆迁拆散了一对兄弟情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因老家拆迁,常年在新疆居住生活的弟弟委托身在河南省巩义市老家的亲哥哥帮其处理拆迁事宜,但哥哥为一己之私,隐瞒事实侵占了本属于弟弟的安置房。事情败露后,多次协商无果之下,弟弟无奈之下起诉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哥哥归还本属于自己的安置房,一对亲兄弟就此对簿公堂。2013年11月5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74岁的张勤与67岁的张俭为兄弟关系,但弟弟张俭长年在新疆居住生活,哥哥张勤仍居住在河南巩义老家,两人虽不经常见面,但距离并没能隔断兄弟亲情。2007年,因巩义市修建伊洛河防汛道路工程,弟弟张俭在巩义老家的老房子需要拆迁,于是委托哥哥张勤为其办理拆迁安置事宜。

  后经地方镇政府和村委工作人员及张勤的共同丈量确认,确定张俭的老宅基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为1.5万余元,张勤作为张俭的委托代理人在补偿明细表上签字确认。2007年12月,张勤代表张俭(乙方)与当地镇政府(甲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内容为: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附着物赔偿款1.5万余元;甲方按照安置方案规定在安置地为乙方安排住房;乙方应按照规定向甲方交纳安置房建房款等。后张勤按照弟弟张俭的要求,将补偿款汇给了远在新疆的张俭,但却并未告知其拆迁协议中有关拆迁户安排住房和交纳建房款事宜。后在安置房选房时,张勤以弟弟张俭的拆迁补偿协议编号38号为选房序号,选中了安置小区的一套住房,并在2009年8月向其村委会交纳了5.2万余元的购房款后领取了其选中的住房的钥匙。

  2013年,弟弟张俭从新疆回到巩义老家,这时他才得知哥哥隐瞒事实,占有了本属于自己的安置房。兄弟俩就此事多次协商无果后,无奈之下,张俭在张勤辜负了其信任的情况下,只得将亲哥哥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被告张勤辩称;按照政府有关拆迁安置政策,拆迁后如果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就视为放弃安置房的权利,其在征询了原告张俭意见后,代张俭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并及时将补偿款支付给了弟弟张俭;其所拥有的安置房是其出资从村委处购买,享有完全所有权,与弟弟张俭无关。对此,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勤所说的情况与其代原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并不一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被告张勤经原告张俭同意作为其委托代理人,与当地镇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张俭作为被代理人,享有该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应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原告张俭在取得被告张勤转交的拆迁补偿款后,否认被告张勤告知其关于安置房的有关事宜,被告张勤对此也未举证证明其对原告张俭履行了有关告知义务和原告张俭放弃选房的事实,故被告张勤以协议编号38号为选房序号选中的安置小区一套住房的行为,应视为其代原告张俭所选,该住房应由原告享有权利,原告同时也应履行交纳房款义务。

  对于被告张勤辩称拆迁安置政策规定领取拆迁补偿款即视为放弃安置房权利这一说法,因协议中并未载明,被告张勤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张俭放弃了对安置房的购买,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侵占的安置房腾空交付给原告张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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