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返问【东莞律师顾问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东莞律师顾问网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或者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欢迎您的咨询!
在线留言

看不清?点击更换
房产纠纷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业务领域 > 房产纠纷 >

父将儿房产登记为己有 政府颁证证据不足被撤销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因父亲隐瞒事实将儿子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儿子张军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政府的颁证行为。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房屋产权行政登记案件,判决撤销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张大山颁发的房屋产权证。

  2001年7月21日,原告张军的母亲孙某与原告的父亲张大山经怀远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确定:张军由张大山抚养,孙某与张大山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间平房归张军所有。2006年,张大山在座落于唐集镇牛圩村的该两间平房上面和东侧又进行了加盖,形成了两层八间建筑面积共196.34平方米的平房。2007年3月30日,张大山向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对该八间平房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同年4月2日,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确认了张大山对该两层八间建筑面积共196.34平方米的平房的所有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在为张大山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中确认的两层八间建筑面积共196.34平方米的平房中,包含怀远县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确定给原告的两间平房。被告的该颁证行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法院据此作出了撤销该房屋产权证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在线咨询律师
手机咨询热线
13929435886 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