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将房屋抵押,被购房人告上了法庭。记者今日获悉,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万元,并支付10万元定金的利息。
2012年6月12日,郭某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由郭某认购出卖人开发建设的一套房屋,并就建筑面积、单价、总金额及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当日,郭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10万元定金。房地产公司先后于同年7月16日、8月7日、9月20日将涉案房屋进行了抵押。
郭某诉至一审法院称,2012年11月,自己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合同条款时,看到房地产公司出示的合同草稿中写明涉案房屋在双方签署认购书后被抵押,自己认为购房有风险,没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私自办理抵押登记并隐瞒相关事实,强行要求自己用自身房屋为开发商的商业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属于影响合同签订的重要原因,开发商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请求判令解除该认购书,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赔偿定10万元金的利息。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郭某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其自身的原因,公司办理了房屋抵押也不影响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影响网签,不影响郭某办理贷款。公司可以退还定金,但不同意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郭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的抵押设定情况属于房屋权属变更的重大事项,房地产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将上述抵押变更情况告知郭某并征得其同意,给郭某购买房屋增加了不合理的负担,导致双方签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权属事项发生了重大变化。郭某在二审中提出如房地产公司解除抵押,则同意继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地产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抵押,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签订,房地产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故郭某要求返还双倍定金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基于上述责任认定,郭某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10万元定金的利息的主张,亦予以支持。据此,北京二中院二审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