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新投资建设的企业还是原来已经经营多年准备扩大生产的企业都会面临建造厂房的问题。绝大多数需要建造厂房的企业均以从事工业产品生产、加工为主,建筑安装并不是其强项。在厂房的后续建设过程中,这些企业由于缺乏建筑、法律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经常会遇到各类纠纷。而正是这类纠纷,往往能极大地影响工程的最终造价、工程质量以及竣工交付期限。
问题一:建筑商的报价内容和发包方要求不一致。
一份建筑施工合同既会在条款中注明合同的总价,也会将相应的报价明细作为合同附件。然而,面对这样一份专业合同,发包方(即业主)往往很难判断。报价是否已囊括了全部工程项目,即不清楚到工程结束后要达到发包方要求(想象)的程度是不是还要增加其他的材料或人工报价。
容易产生的法律纠纷分析:
施工方(即建筑公司)在面临同行竞争的情况下,为了顺利接到工程,往往采取低报价的手段,具体表现在:将图纸中建筑的报建范围尽可能缩小。例如主体厂房的钢屋顶部分、钢结构雨棚、办公楼的电梯、厂房的室内消防部分均未列入报价范围。发包方会将同样的图纸分别给几家建筑公司进行报价,因涵盖的报建内容不同,导致了报价的结果出现了较大差异,发包方通常会与报价低的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在主体工程施工开始后,发包方不可能再换建筑公司,届时承包方依仗主体工程在自己手上施工的优势,再就漏报的项目和发包方进行谈判。毫无疑问,在排除了其他建筑公司的竞争后,谈判结果肯定对发包方极为不利。
发包方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采取策略:
在报价的审核过程中应聘请监理或者报价公司对建筑公司的报价进行全面审核。在将建筑图纸交给建筑公司报价的同时,应该制作一份书面的报价范围须知,该书面文件应该明确工程报价的范围包括的内容,这样在收到报价书后就能很容易区分价格的高低优势,以及产生价格差异的原因。
问题二:企业尽量避免直接向工程的承包人付款。
大部分建筑公司实行的是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度(即由工程承包人而不是建筑公司实际承揽工程)。企业与建筑公司洽谈业务时往往接触的也是工程承包人个人,缺乏法律知识的发包人认为是和承包人个人签订施工合同,建筑公司仅仅是挂靠关系,在建筑公司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会提取管理费用和税金,并且时常会监督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目承包人为了规避这些问题会向发包人提出直接向其而不是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
容易产生的法律纠纷分析:
工程出现亏损时承包人逃逸的情况时常出现,材料供应商的材料费和人工费等款项的债权人均会向建筑公司进行催讨。发包人认为已支付给承包人个人的款项应视为工程款的一部分,而建筑公司认为未征得其同意私自支付的款项不应该计入已付工程款。按照法律规定,建筑施工合同在发包方和建筑公司之间缔结,工程发包人无权擅自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个人。纠纷发生后,如果材料供应商直接以建筑公司和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发包人应该在所结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工程承包人的款项不计入已支付完毕的工程款范围内,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和人工工资等款项。
发包方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采取的策略:
作为业主的发包方应该避免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个人。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必须支付给承包人个人的,应该由建筑公司出具委托书或者书面确认文件,经过建筑公司书面同意后再进行支付,这在法律上是安全和可行的。万一出现工程款结算异常情况时,建筑公司也不能就该情况提出抗辩。将工程款支付给建筑公司前,发包方应该向建筑公司索取工程款发票。这样可避免承包人出现异常情况后开具发票困难的问题。
问题三:监理人员和建筑公司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
案例中曾遇到过这种情况:厂房的桩基部分图纸设计的是沉管灌注桩,这要求在水泥浇筑之前要制作钢筋笼,且钢筋笼的长度在图纸上已经注明。但建筑承包人为了减少钢筋用量而故意缩短钢筋笼长度,同时贿赂监理人员隐瞒该事实。
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分析:
房屋的桩基不合格会导致房屋发生不均匀沉降,产生房屋裂缝等严重质量问题,因此,建筑工程的桩基质量在整个工程中显得非常重要。监理人员由发包方公司聘请,对桩基的验收视为业主本身的验收,所以监理人员签字验收就排除了发包人直接验收的程序。
发包方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采取的策略:
在选择监理公司时不要只挑价格低的监理公司,而应注意监理公司的信誉记录。在聘请了专业的监理公司后,发包方还应该派驻人员在现场监督施工质量,同时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问题四:对工程签证疏忽大意,导致经济损失
企业厂房的建设过程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较大,为了应对这些变化,发包方会经常要求承包方增加或变更工程量。但是在要求增加工程量的过程中,双方往往均采取了口头或简单的、不完善的书面文字,工程完毕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增加的工程款的价格容易发生争议。
发包方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采取的策略:
企业要意识到“勤签证”的重要性,当提出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等要求时,应该以协议或会议记录的形式确认该内容,并签名盖章和注明日期。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应该就合同条款中对工程签证的范围、签证权限、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以便具体落实操作,因为这些条款是签证管理的依据。同时,建立严格科学的资料记录和保管制度。针对工程建设的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环节及在其间发生的任何变化和更改,如工程量追加、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供施工条件等,发包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期限及时完成签证手续。对未获签证事项或未及时签证事项要作出同期记录,这些记录包括双方会议纪要、信函往来以及所有的原始设计资料、图纸、材料、采购资料及原始的交接签收记录等,并应由专人负责对上述记录加以分门别类、妥善保管。这些记录一方面可以作为双方提出索赔的依据;另一方面,今后一旦出现诉讼,这些记录也是发包方可以利用的有力证据。在保管过程中,除重要文件的邮寄用挂号或快递方式外,我们建议采用先进的电子档案保管记录。尽管合同法规定,传真件是证据的一种有效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因目前尚无法对传真件究竟是原件还是复印件进行有效的判定,故在对方否认且无相应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传真件上的内容往往很难被法院认定。因传真在双方往来中使用较多,这一点也是造成发包单位举证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这种情况,建议采用电脑收发传真软件来进行传真收发,这样不仅管理方便、查找便捷,更重要的是,能真实记录收发传真的号码、时间、内容、对方是否收到等传真讯息。因此,如建设单位能通过上述方式促使法院将传真作为证据使用,也能够较好地完成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