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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低房价以避税,合同被判无效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案例 ]
  买卖双方以做低房价,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显然损害了国家利益,故双方签订了《定金协议》被法院确认为无效。 2008 年 6 月 10 日 ,买方杨先生要求卖方陈老汉双倍返还定金之诉,未获法院支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陈老汉退还杨先生 2 万元定金的一审判决。 2008 年 3 月 24 日 ,杨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向陈老汉购买位于闵行区莲花路上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一份定金协议,约定陈老汉向杨先生转让房产,陈老汉的交易税费由杨先生承担。为了少支付税费,将合同价做低至 58 万元,其中 15 万元以装修款方式支付。合同约定,协议签订后 15 日内需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如遇陈老汉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如杨先生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已付定金。同日,杨先生支付定金 2 万元,陈老汉出具收条。由于陈老汉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杨先生认为陈老汉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要求陈老汉退还 2 万元定金,并赔偿违约金 2 万元。 陈老汉承认,确实签订了定金协议,也收取了杨先生 2 万元定金,自己也将房产证原件交由中介公司保管。但由于发现定金协议中约定是故意做低房价,逃避国家税收,故不愿意再与杨先生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故只同意退还 2 万元定金,不同意另行赔偿 2 万元

[ 律师评析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当事人为牟取私利,逃避国家税收,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约定:房产交易中的税费均由杨先生承担,但又约定做低房价,其目的是为了少缴税费。少缴税费的受益者则是杨先生本人,导致的后果是国家税费的流失。因此双方以做低房价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显然损害了国家利益。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无效。同时,该法第 58 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由于定金合同无效, 杨 先生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陈老汉所收取的 2 万元定金应当返还。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本案中,即使 杨 先生做低了房屋的购买价格,但是其装修价值 15 万元也需要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 法律链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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