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
住址:
被答辩人:xxx,女,
住址: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2016)粤1972民初xxxx号判决书上诉一案,现综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一直积极希望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相反,被答辩人的行为却是处处想解除合同,因房价上涨企图拒不履行合同。
首先,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答辩人交付两万元定金后,在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当日才需一次性的支付剩余房款。由于被答辩人有贷款未还,被答辩人没能力一次性还完贷款,需要买方提前支付部分房款用于还贷,但并无明确约定要提前支付多少房款。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及中介方要求提前支付部分房款,该部分提前支付房款当然是应当用于还银行贷款的。一审中被答辩人也确认,其将提前支付的这部分房款挪着用于生意周转了。所以,答辩人没有违约,相反是被答辩人挪用了用于还贷的部分房款构成违约。
其次,根据合同第二条约定,物业处于抵押状态,解除抵押的责任人为卖方,并且卖方应当将办理房屋解除抵押及过户用房产证等原件交给中介方。该房产证等资料一开始确实交给了中介方,但中介跑路后,被答辩人又从中介员工处取回了上述房产证等办理还贷及过户的资料。这些资料从来没有到过答辩人手上,答辩人想继续将合同履行下去,但相关资料一直控制在被答辩人手里,也无法继续将合同履行下去。
再次,中介跑路后答辩人一直与被答辩人交涉继续将合同履行下去。其中有十万元是应被答辩人要求刷中介的pos机支付的,对于该被中介卷走的十万元,起初双方对于谁该负责争执不下,但答辩人为了展示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提出该十万元的事情先放一边,双方继续把合同履行下去,但被答辩人拒绝,因为正在此时东莞房价发生了大幅度的上涨。
最后,被答辩人认为是答辩人违约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完全不符合逻辑。首先,答辩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资金显示一直有足够一次性付款购买该房屋的资金准备。其次,在明知东莞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答辩人没理由不履行合同。答辩人有能力、有意愿履行合同,合同不能履行下去的原因就是被答辩人毁约不卖房屋。
故此,答辩人没有任何拖延和违约。相反,违约和妨碍合同继续履行的为被答辩人。
二、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可以解除的情形。
1.不存在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被答辩人见房价上涨就想解除合同,但房价下跌时其也不会同意少收购房款。被答辩人现在声称她仅有此一套房屋不想卖,但签合同收房款时她的房屋也是这一套。可见被答辩人是千方百计找理由不想履行合同,但合同签订后双方没有任何约定同意解除合同。
2.不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该合同签订后不存在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存在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情形;不存在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不存在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所以,不存在法定的合同解除理由。被答辩人认为中介跑路了,不可以归责为双方的理由,合同就可以解除,这不符合法定的理由。中介跑路了不是不可抗力,中介甚至不是房屋买卖的必要方,没有中介合同目的也能达成。中介跑路只是客观造成了合同履行的延误。
可见,合同没有解除的理由,合同必须继续履行。
三、被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因感情色彩做出一审判决不值一驳。被答辩人认为十万元款是答辩人因年纪大被中介骗走,与被答辩人无关,被答辩人是在欺骗法庭。答辩人是应被答辩人要求将该十万款刷中介的pos机的,被答辩人当时一直在场,以上事实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将水落石出,到时将追究被答辩人欺骗法庭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房价上涨。房价上涨是导致被答辩人心里不平衡,想要终止合同的主要原因,中介跑路只是对合同履行造成一些迟延的障碍。
综上所述,答辩人没有任何违约,一直在尽最大努力要求将合同继续履行下去,给合同履行制造障碍的恰是被答辩人。合同也没有解除的任何法律依据,应当继续履行。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