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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制度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监管制度。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适用于本制度。
三、本制度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按揭贷款)等各种收入。
本制度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制度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四、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受理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法收存和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收存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市建设局和市房管局共同负责监督预售人收存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五、预售人在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自行委托一家(或以上)商业银行作为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并与市建设局、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市建设局在账户印鉴卡上留印章。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款专用账户设立后,原则上不能更改。预售人要求增加专用账户的,需要签定新的监管协议,并到市建设局办理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存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所有商品房预售款都必须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已收取购房业主认购订金的,必须配合购房人将订金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预购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到银行交款后,凭银行进帐单向预售人换领交款票据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七、市房管局受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核对进帐单的收款账户必须为预售款专用账户。在受理按揭合同登记时,核对预售人收款账户必须为预售款专用账户。
八、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九、预售人每次申请划拨使用预售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和实际施工进度核定用款额度,填写《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向市建设局提出用款申请。
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的,由收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经工程所在地的镇(街)规划建设办核对后连同合同复印件提交市建设局。
用于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由监理单位确认,经工程所在地的镇(街)规划建设办核对后连同合同复印件提交市建设局。
用于支付设计、监理费用或缴纳税费的,只需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单直接提交市建设局。
十、市建设局在收到预售人的用款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需要到现场查看施工进度的,组织现场查看。对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上同意,并在支票上盖印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市建设局加强对预售项目进行巡查,特别是已批准使用预售款的预售项目,每月巡视工程进度一次,并将进度记录在案。若发现工程进度比计划缓慢,列入监管重点并迅速调查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十二、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预售人可向市建设局提出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申请,填写《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十三、市建设局收到预售人取消监管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
取消监管后原签定的《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终止执行。
十四、预售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及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市建设局将责令其改正,并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可以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十五、市建设局有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因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要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六、从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我市所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都按本制度实行监管。
 
 
                东莞市建设局       东莞市房管局
 
二  ○  ○  七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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