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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售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哪些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售

 
 
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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