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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地产不能进行正常流转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哪些房地产不能进行正常流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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