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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起诉发卡行获支持
银行卡在自己手中,却在异地被盗刷,遇到这样的情况,银行该不该赔偿?下面这起案例或许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014年4月,原告吕某在被告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14年12月6日,吕某的手机接连收到了两条短信,告知其借记卡于12月6日17时48分07秒发生了一笔金额为45000元的交易,于17时48分46秒发生了一笔金额为85000元的交易。收到短信提醒后,吕某持发生交易的银行卡就近到自助取款机进行了两笔取现操作,取现后吕某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交涉银行卡被盗刷事宜。12月8日,吕某到公安部门报案。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吕某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认为发卡行未妥善保管自己银行卡内的资金,要求发卡行赔偿被盗刷的130000元存款损失及相应利息损失。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公安部门侦查,涉案两笔交易中,金额为45000元的交易系通过名为“智付通”刷卡机器完成的刷卡交易,该笔款项收款人为樊某,刷卡机器由被告某银行的分行提供,地点位于云南省;另一笔金额为85000元的交易系通过pos机刷卡完成,交易地点在武汉,收款人为某建材商店,pos机系经商户申请由银行提供。两笔交易系于2014年12月6日17时完成,地点均不在北京市,而庭审中吕某提交了证据证明其于2014年12月6日19时在北京市某地区以涉案借记卡取款,根据上述交易的时空距离判断,原告吕某难以使用同一张借记卡往返两地甚至三地操作,可以认定涉案借记卡的诉争交易系他人使用伪造银行卡进行。
法院认为被告某银行经审核向原告吕某发放了银行卡,双方之间形成借记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发卡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即银行要对所发的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也包括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使用。涉案两笔盗刷交易系通过伪卡在银行提供或经银行认可的服务设施上完成,产生交易的银行卡不具备有唯一的可识别性,银行卡系统不能有效分辨真卡和伪卡系造成盗刷的重要原因。银行虽抗辩称系吕某泄露密码导致银行卡被盗刷,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据此,该案判决某银行对吕某被盗刷的130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