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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事务所教你如何识别传销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8-09-1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传销是什么?传销就是靠吹,吹得你心花怒放,什么都相信。以前不少报道都有说到传销头子文化不高,却有一群高文化的知识分子“追随”,他们都坚信相信自己的“顶头上司”能带自己发家致富、走上人生巅峰。为什么这样弱智的骗局会有人屡屡相信呢?说白了哪些都是想不劳而获喜欢做白日梦的人居多。现在,东莞律师事务所小编就通过这个问题来为大家讲解“如何识别是否是传销”。
首先,要知道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当遇到有人把事业或者回报描述得天花乱坠的时候,你就应该警惕了。
 
其次,无论传销的形式如何变化发展,其实质仍是以购买份额作为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人员、拉人头组成层级,以下线人员“业绩”作为获利依据。
 
因此,识别传销,需要看三个特征:
 
1、入门费
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
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传销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影响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罪
 
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对于“如何让识别是否是传销”这个问题,传销都是有这个入会费的,有的人没有会费的还会被打,严重者甚至可能失去生命,实在不行的才会送回来,只要是逃出来了就好了,这种都是很幸运的,没有那么大的后顾之忧的,很多没有逃出来的,基本已经废了。你可以咨询东莞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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