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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乘客车受伤 法院判客运公司需担责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86岁的张老太乘坐客车时因司机遇险情紧急制动,致其受伤。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安徽省某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张老太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8502元。

  2013年9月22日下午,小王驾驶安徽省某客运公司所有的“金龙”牌大型客车,行至某处时因遇到险情紧急制动,致坐在车内的张老太受伤。张老太当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救治,经诊断为右前臂严重挫裂伤,共花去医药费8472元及住院期间护理费3700元。事故经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小王负全部责任。张老太遂将小王、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18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老太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客车即与某客运公司成立了客运承运人合同关系,某客运公司在承运过张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了张老太受伤且张老太不负事故责任,某客运公司依法须向张老太承担侵权责任。经查明,张老太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8502元,遂判决客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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