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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业  主  公  约
 
为加强大步花园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全法权益以及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法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业主公约》,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         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㈠、  权利:
1、      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      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场所(地)的权利;
3、      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      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有部位和各种管道、电线、水箱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      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      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      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      有权要求为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很管理公司按照规定期限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      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  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  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㈡、  义务:
1、      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法律、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2、      服从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      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共设施的完好;
4、      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维修基金费用;
5、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或其属下管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或其属下管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或其属下管理单位缴纳装饰装修押金、装修监理费等方可按规定施工;
6、      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或其属下管理单位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关费用;
7、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8、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制度,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9、      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10、  明白并承诺业主方及非业主使用权 人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其属下管理单位在本单位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11、  业主若因本身疏忽引致水、煤气、烟外溢或其他事故而损害他人利益,该业主统一负责赔偿,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12、  业主不得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属下保安、清洁等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为其作私人服务。
13、  业主应自觉维护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搞好邻里团结,互助友爱,文明居住,和睦相处,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风尚,共创文明住宅小区。
14、  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  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⑵、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⑶、  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⑷、  损坏、拆除、改造智能化系统管线、位置及使用功能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⑸、  违反规定堆放杂物、丢弃垃圾;
⑹、  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等;
⑺、  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园林建筑小区;
⑻、  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包括自有面积部分);
⑼、  随意停放车辆和响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噪音;
⑽、  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⑾、  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聚众喧闹、噪声扰民、高空抛物等);
⑿、  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  有关规定:
1、      管理费用是依据物业管理公司定期的预算案而制定,并经业主委员会批准或政府物价部门的批准后执行,各业主应按照业主委员会批准或政府物价部门的批准的标准支付管理费用。
2、      根据政府有关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无论其单元是否空置、出租或自用、业主都应该按月到物业管理公司或其属下管理单位及部门或其指定的地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维修基金。
3、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到有关单位及部门或其指定的地点交纳下列费用(如有):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楼宇对讲系统维护费、停车费等。
4、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5、      业主如进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则应在办理申请手续时,按有关规定缴交装修保证金、手续费、临时工作证成本费。
6、      管理工作或费用如因个别业主的要求增加,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该业主征收合理的附加费用。
三、  违约责任:
1、      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中第1、3、4、5、6、11、12、14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其属下管理单位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进行强制整改,包括采用停水、停电等等的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其属下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或其属下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或其属下管理单位制定执行。
2、      业主如不按规定缴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服务费、房屋维修基金、水电费、电梯运行费、智能系统运行费、赔偿金、违约金等费用),从次月1日起,处予每日百分之三的滞纳金;超过二个月仍未缴交,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催交等措施;开通时,需缴交接驳费用50元/项。
3、      业主进行房屋内装修期间,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不定期进行检查,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透、漏、堵、冒等),则完工验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返还装修保证金,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按金并限期整改;违章情况严重的,甚至可以不予返还装修保证金。若需强制整改,但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整改费用,另由责任人承担。
4、      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或损坏其他业主权益的设施,由损坏者负责修复原样,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      业主无理由拒绝、阻挠物业管理公司或其属下管理单位对房屋本体公用设施、设备和区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养护以及其它正常管理活动由此造成的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6、      凡房屋建筑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或自行拆除;拒不进行者在知会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下,物业管理公司或其属下管理单位有权采取措施维修养护,或劝告,甚至进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四、  其它事项:
1、      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它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15%的业主签字后对全体业主生效。
2、      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业主和非为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      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之间因公约发生纠纷时,可请求购销合同见证律师协助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物业管理部门调解。
4、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公司或其属下单位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管理公司提出。
5、      本公约是根据国家建设部、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城市房屋管理规定,为保障各业主/住户合法权益而制定。
6、      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大步花园                          号 住宅/商铺/车库
 
业主签名:
 
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                                      
 
 
 
东莞市麻涌大步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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