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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xx,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xx阳县人
 
上诉人因绑架罪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09)东三法刑初字第672号判决书的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09)东三法刑初字第672号判决书;2依法减轻对上诉人的判决;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没有考虑被上诉人在事件中所起的次要作用及其他应当轻判的情节,没有根据刑责相适应的原则来做出判决,对上诉人的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认定被告人王xx与起他人绑架预谋的证据不足。
  在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没有证据能充分证明王xx参与了绑架预谋。相反三位被告的口供均表明事先其并不知情,只是听从另一案犯“康康”的指使按排去做一些事。而三位被告是分别抓获,分别提审的,他们均一致表示事前并不知道“康康”要做什么,这点是足以采信的。被告人王xx被按排去开个房,即使张xx被带到房间,发现其卖假烟时,被告人主观上也没有要绑架张xx的意图,他们对张xx轻微的肢体动作只是要对他卖假烟的惩罚。如果此时他们只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张xx给予双倍的赔偿,那他们到此时整个事件的性质完全不一样,根本不够成绑架罪。但此时“康康”要求张xx给五万元私了才导致事件性质的变化,而“康康”要求五万元私了是没有和他们三个任何人商量的,是“康康”的个人行为。其他三人只是被动的接受了这样一个事情性质的变化。 可见,认定被告人王xx参与预谋绑架的证据明显不足。
   二 指控被告人王xx等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故意伤害的证据明显不足。  
1在公安机关的案卷证据中,有一旺锋公寓的当天工作人员冯x指处当天他并没有听到任何异常情况。如果有拳打脚踢不可能没有任何动静。
2被害人如果被几个男人拳打脚踢一定会受很重的伤,但我们没有看到任何验伤报告。也就是说被害人没有受什么伤,三被告并没有对其实施严重的暴力行为,即使有轻微的暴力也只是想吓唬他,主观上并没有想损害其人身,客观上被害人也没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3  被害人被主动释放时,还被给了路费,可以看出他们主观上并不想给被害人造成大的人身伤害。
  
三 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在先才导致事件的发生。
  从公安机关的被害人的笔录可以知道,被害人确实是卖了假烟给三被告人。被害人指他们事先知道是假烟只是被害人一面之词,如果被告人与被害人说好买假烟就不可能在以此为由要求其赔偿。刚才也已说到如果此时他们只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张xx敬给予双倍的赔偿,那他们到此时整个事件的性质完全不一样,即使有轻微的暴力也根本不构成绑架罪,而是对自己权益的维护。被害人也是自己提出愿意赔钱私了的。
 
  刑法修正案(七)关于绑架罪的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就此提出,在实践中,刑法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情况复杂的案件的需要,建议对绑架罪法定刑的设置作适当调整。刑法修正案(七)关于绑架罪的修改在刑罚设置上适当增加了档次,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犯罪。新修正的《刑法》,实际上向实施绑架犯罪的行为人传递了一个新的信号:不使用恶劣的手段,主动释放人质,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刑法》都将给予宽容的对待。通过实施这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更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更能适应实际中审理绑架案件的需要,也将避免因判重刑而导致树立新的社会对立面,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案被害人被主动释放时还被给了路费,从犯罪的各种情节上看并没有对其被害人的人身造成损害,故应当从轻和减轻量刑。
 
综上所述,故上诉人要求二审法院直接依法改判。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9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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