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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项目代理合同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北京金方商贸大厦收购项目代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北京盛世鼎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第一条 (订立合同的基础和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金方商贸大厦收购项目,并完成其委托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委托的事项)
(一) 委托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北京金方商贸大厦
2、项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路68号
3、权  属:浩博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 委托事项
1、收购方与原业主达成初步收购意向
2、由三方(九州天昱,浩博基业,盛世鼎嘉)共同配合进行与七家债权方商务谈判,并达成一致的还款计划(有书面的说明),为期三个月。
3、收购方与原业主签定相关协议,进行资产重组。其中鼎嘉方面配合谈判,以促成双方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 (预付费用处理)
  甲方预付乙方第一笔费用人民币伍拾万元,用于甲方委托的北京金方商贸大厦收购项目的启动资金,若合同委托事项第一项无法达时,乙方将退还甲方伍拾万元的启动资金; 合同委托事项第一项达成时,其余款项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再行清结。
 
第四条 (代理费支付)
(一)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按照下列下列方式计算支付代理费:
  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甲方将分三次支付乙方,第一笔启动资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本合同委托事项的第二项完成时(即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和七家债权方达成一致还款计划),甲方将支付乙方人民币贰佰万元作为第二笔使用费;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即收购方与原业主资产重组),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将余下的人民币伍拾万元支付给乙方。总计人民币 叁佰元。
(二)乙方未能按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第二三项时,按照合同约定抽取第一笔启动资金人民币伍拾万元的10%,具体数额为人民币伍万元作为服务费,其余人民币肆拾伍万元退还给付甲方。
(三)乙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第二项工作,如因甲方自身原因中途放弃收购而使乙方没能完成第三项工作时,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回;如事后甲方又私自收购的,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余下的人民币伍拾万,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五条 (合同在履行中的变更及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内,变更约定条款或签订补充条款,并注明变更事项。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违约责任:
1、 完成的事项违反合同约定的;
2、 擅自解除合同的;
3、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
4、其他过失损害甲方利益的。
(二)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违约责任:
1、擅自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私下串通,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 其他造成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双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违约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佣金总额的_____%,计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  )项进行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八条 (订立合同数量)
本合同壹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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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北京盛世鼎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号码                                 邮编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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