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等四人是重庆市长寿区居民,其住所距离长万高速公路仅17米。长万高速公路于2003年底建成通车后,吕某等人认为过往车辆产生噪声,影响其正常生活,多次向高速公路的所有人及管理者等反映,要求解决噪声污染问题,但一直未果。2011年,吕某等人向法院起诉高速公路的所有人及管理者。
一审法院受理后,吕某等人申请对其住所进行噪声污染鉴定,以确定噪声污染的程度。但一审法院因未能找到相应鉴定机构,未对吕某等人的住所进行噪声污染鉴定。最终吕某等人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结果,被驳回诉讼请求。吕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吕某等人再次申请法院对其住所进行噪声污染鉴定。重庆一中院委托重庆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于二审期间挂牌成立)对吕某等人的房屋所在位置进行了噪声监测。
2012年底,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认为,高速公路夜间噪声排放标准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因此,吕某等人的房屋所在位置存在噪声污染。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排放噪声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已对吕某等人的生活造成妨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速公路的所有人及管理者,即加害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或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高速公路的管理者系高速公路所有人的下属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其母公司,即高速公路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