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小区的楼层是越来越高,空间是越来越小,“高空抛物”这一自私损人行为时有发生。很多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随手往窗外一扔,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仅会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而且可能会危及他人安全。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高空抛物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孙某被判决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595140元。
去年10月1日下午,75岁老人孙某独自一人来到儿子正在装修的房子,为了让儿子尽快搬到新房里住,孙某开始帮忙收拾起房间来。因房子装修正处在最为繁琐的阶段,装修垃圾堆积了整个地面,而已经年迈的孙某也无力将砖头、石块、残木等较重杂物从六楼搬到楼下。考虑到小区是新建的,居住人口不多,孙某便萌生了将建筑垃圾直接扔到楼下的想法。在伸出窗外看楼下无人后,怀着侥幸心理的孙某就“埋头”从六楼扔倒垃圾,在扔了几块之后突然听到一阵惨叫,孙某立即停止并急忙跑到窗口,此时发现一位老人捂着头部躺在地上。这位老人就是孙某的邻居也是本案的原告张某,被砸中时她正在楼下收取晾晒的衣服。
随后,张某被送往一家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次日转往另一家医院治疗并住院一个月。后经鉴定,张某被高空坠物砸伤构成人身损害四级伤残,护理期限为8年,营养期限为12周。孙某在支付5万元医疗费后已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后张某将孙某起诉至法院。事故发生后,面对巨额的赔偿金老人孙某是追悔莫及,整日以泪洗面,沉浸在自责和悲痛之中,任由家人朋友劝说也无济于事。而另外一个家庭中,张某因伤势严重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其老伴只能丢掉工作日夜陪伴,寸步不离进行看护照顾。原本完好幸福的两个家庭,因为一次“高空抛物”而变得支离破碎,不禁令人唏嘘和引发思考。
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虽事故发生地点系非正常通行的道路,且原告违反小区管理规定在公共场所晾晒私人衣物,但上述情节与原告受伤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595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