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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外出失踪五载 父母申请宣告死亡获支持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判决宣告石城籍村民黄某某死亡。这是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该院审理的首例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

  申请人黄某、张某某于2012年7月2日向石城法院递交申请称,其子黄某某于2008年5月5日随申请人黄某去广东省番禺区务工,住于该区市桥街坑口路,于2008年5月11日6时30分许离开住地,至今下落不明,特向法院申请宣告黄某某死亡。

  经查,黄某某,男,1971年8月19日生,汉族,籍贯江西省石城县,系申请人黄某、张某某之子。于2008年5月11日在务工住地走失后至今下落不明。于2008年5月11日离开务工住地后至今下落不明。石城县公安局珠坑派出所于2012年5月28日出具了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经调查,自2008年5月11日至今,在我辖区内未发现黄某某行踪。”石城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7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黄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黄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在务工住地走失后至今已逾五年,虽经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该院依法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两申请人作为黄某某的父母,现申请宣告黄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为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宣告黄某某死亡。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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