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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城玩耍摔致十级伤残 女童父母索赔近14万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四岁女童晓畅(化名)在儿童娱乐城玩耍摔伤致十级伤残,摔倒后四天向儿童娱乐城索赔,儿童娱乐城却矢口否认了晓畅摔倒的事实,晓畅的父母代其将儿童娱乐城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晓畅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2年6月22日,晓畅的母亲赵女士带着晓畅在房山华冠五店三层“宝贝屋”儿童娱乐城玩耍。在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赵女士当天为晓畅购买了一张娱乐卡,有了这张卡,晓畅可以由一名成人陪同在6月22日至12月22日之间到娱乐城玩耍十次。

  2012年8月12日,赵女士又带着晓畅来到儿童娱乐城玩耍,却没想到这次出了意外。原来,晓畅在玩耍时从楼梯处重重摔了下去,疼得哇哇直哭。晓畅被紧急送往医院后,经诊断为右肱骨外髁骨骨折,先后在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治疗。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晓畅的伤残等级属十级(赔偿指数10%)。

  经与儿童娱乐城的负责人协商未果,赵女士作为晓畅的法定代理人将娱乐城所属的健身娱乐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公司代理人称,因为晓畅在受伤四天后,其父母才与公司进行接触,并且晓畅父母不能证明孩子是在儿童娱乐城摔伤,所以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为了证明晓畅确实是在娱乐城摔伤的,晓畅的父母几经波折找到了当时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2012年8月12日中午12:47分左右,晓畅自儿童娱乐城楼梯处摔下。此外,北京积水潭医院急诊病历显示,当天下午16:22分,晓畅已初步诊断为肱骨外髁骨折。

  法院认为,根据监控录像的画面,并结合积水潭医院病历显示的时间,两事件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因此,可以认定晓畅受伤是在娱乐城摔伤所致。健身娱乐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安全管理与保护义务,对晓畅摔伤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公司在儿童娱乐城内张帖《进园须知》,对消费者明示“孩子家长自行看管,学龄前儿童须有监护人陪同入场,违者后果自负;学龄前儿童游玩所有设备时,应有监护人看管及辅助游戏。监护人应尽监护职责。”等内容,赵女士未入场陪同,没有很好地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晓畅与健身娱乐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

  经审核晓畅受伤后发生的合理费用,法院最终判决健身娱乐公司给付晓畅赔偿款2696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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