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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疑盗窃遭拘禁 逃出后寻短见家属索赔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因为一起盗窃事件,一名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失去了年轻的生命,也给其父母带去了无法愈合的伤痛。河北省的许某夫妇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儿子好好地去北京打工,传回来了的却是死亡的噩耗。这样的悲剧到底是孰之过?许某夫妇将儿子就职的物流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经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物流公司被判赔偿原告损失72600元。

  2011年,河北小伙儿小许经人介绍来到北京市的一家物流公司上班,负责分拣货物。2011年下半年,物流公司发现货物存在丢失情况,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怀疑是小许所为。2012年1月的一天中午,物流公司通知小许到单位开会。会后公司将小许安排在一间办公室内等待,通知其亲属过来,并指派两名工作人员看着小许,防止其逃跑。当日下午6点,小许的表姐到公司协商。公司告知其需照价赔偿4万元货物损失,双方未协商一致,公司遂报警。

  在警察到来之前,小许从该公司办公楼跳下离开,此后一直下落不明,直至3月底在东四环的一处涵洞内发现了小许的尸体,尸体因高度腐败无法确定具体死因,但经鉴定论证尸体的双侧手腕有持锐器划伤的痕迹。公安机关最终未将该案定性为刑事案件。

  小许的父母认可儿子属自杀身亡,但认为物流公司对小许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该物流公司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万余元。

  被告物流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小许是成年人,其轻生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同意原告许某夫妇的诉请。

  顺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公安机关未将此案定性为刑事案件的情况下,不论小许因何原因死亡,其当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但物流公司在案发后未及时报案而是将其留在公司并找人看管,协商不成才报案,导致小许自行离开公司后下落不明直至死亡,因此物流公司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物流公司赔偿原告726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在怀疑小许盗窃后,将其留在公司并派人进行看管长达九个小时,该种半强制状态的看管措施对小许的心理和精神会产生较大影响,此种看管措施不当。物流公司应当预见此措施有可能使小许做出一定的过激行为而没有预见,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逝去的生命无法挽回,本案以血的教训告诉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尊重和保障员工的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不能滥用私罚随意侵害员工权益,否则必将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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