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雨天气中钓鱼发烧友还在河边高压线下垂钓,导致触电身亡,家属起诉电业公司要求赔偿四十五万元,电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电业公司因架设高压线高度不达标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27028元。
2010年9月27日,田林县某单位职工程忠与朋友赵国到河口加油站后面的乐里河边钓鱼,当晚9时许,程忠所持的5.4米长的钓鱼竿碰到正上方的高压电线,当即惨叫一声就倒在地上不省人事。赵国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后经田林县医院抢救无效,程忠于当晚10时40分死亡。经诊断,程忠死亡原因为“电击伤、心搏骤停”。
2010年9月28日上午,田林县公安局指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经勘察,现场位于田林县乐里镇新建村河口屯附近、河口加油站南面乐里河北面,该处正上方4.8米处有三条高压线跨过,在三条高压线上均挂有白色钓鱼线。
法院审理认为,程忠当晚在高压线正下方钓鱼,所持5.4米长鱼杆钓鱼,加上自身身高,应属在钓鱼过程中鱼杆碰触到上方高压线造成触电死亡。程忠触电的输电线线路为10千伏线路,属于高压电。
程忠触电死亡后的第二天上午,田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接到报告后到现场进行勘验,经勘验现场为一片平坦菜地,从现场勘验拍摄的照片也可看出现场中心点是较为平坦的菜地,因此,对田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人员所测量得出的高压线距地高度为4.8米的测量结果,是客观真实的,予以采信。
被告田林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所架设的高压线路距地高度,未达到国家发改委2005年2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关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技术规程要求的非居民区距地高度5.5米以上,但也进行供电,并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因此,对程忠触电死亡,田林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有一定过错,应对造成程忠死亡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此外,程忠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高压线下危险仍在高压线下钓鱼,有主观放任行为,也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引发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事故发生,程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综合全案案情,法院判决认定死者家属各项损失为共计423427元,由程忠自行承担事故70%责任,被告田林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承担事故30%责任,赔偿原告127028元。
电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程忠死亡是因为在高压线下钓鱼,其行为明显违反电力法禁止性规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三第四款的规定,免除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高压输电线距地距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关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要求的非居民区距地高度5.5米以上,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电力线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给不特定的人和物形成危险,上诉人田林县水利电业公司作为供电企业,对造成程忠林触电死亡的线路负有安全检查、勤勉注意等管理义务,并对电力设施的选址、安装等负有检验和监督管理的义务,但上诉人对涉案高压线路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监督整改之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隐患,疏于管理,未尽到充分注意安全义务是导致该案人身触电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由于其不能证明程忠是故意自伤、自残,或者具有不可抗力事由,即免除其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不存在,因此,电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程忠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高压输电线会产生人畜触电应当是清楚的,但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仍然在高压线下钓鱼以致触电,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造成事故的发生应自行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了上述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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