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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不周导致早产儿脑瘫,卫生院被判赔20余万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妊妇周某在某镇卫生院早产生下男婴,卫生院明知男婴是早产儿,身体的抵挡力及机体的发育均不如足月出生的婴儿,对男婴更应加强护理。但卫生院仍将糊口不能自理的白叟铺排在早产儿病房,对男婴病情的观察不仔细,在男婴泛起黄疸后,又未采取明确的诊疗措施以致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被告卫生院提出已经通知家属转院治疗,但又未下达书面转院通知。并且被告卫生院多处修改与添补病历,提供不出足够证实其没有过失的证据,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某卫生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7281.96元。一审讯决以后,被告某镇卫生院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程序正当,但确定的护理费数额偏低,应予以适当增加,总计赔偿原告各类损失金额为201081.96元。现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2007年8月16日,妊妇周某在被告某镇卫生院顺产一男婴,系早产,在分娩过程中有窒息现象。8月19日,男婴身体泛起不适,被告方以为是感冒,开了感冒冲剂给男婴服用。21日,男婴开始拒奶,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卫生院同意将男婴转至常德市第一人民病院治疗,但为时已晚。8月25日,男婴从第一人民病院结束治疗出院,后经湖南湘雅病院诊断为脑瘫。随后,周某及其家人先后到多家闻名病院咨询、治疗,其结果是男婴患有语言及运动功能障碍,将终生残疾,故周某诉至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某镇妊妇周某,于2007年8月16日在该镇卫生院顺娩一男婴,系早产。因为镇卫生院的医护职员护理不周,且未及时作出治疗,以致男婴出生后脑瘫。近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二审讯决,驳回被告某镇卫生院的上诉,镇卫生院赔偿男婴各项损失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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