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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致新生儿死亡 医院被判赔偿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新生胎儿出生后,医生处置不当,孩子不幸夭折了。7月26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医院在治疗产妇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赔偿产妇孙某鉴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412.8元。

    4月19日,正阳县慎水乡农民孙某因出现早产迹象入住正阳某医院。4月20日,孙某分娩后,新生儿因早产出现重度窒息,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随后转到新生儿科抢救,但在9小时后新生儿因多脏器功能衰竭还是不幸夭折了。

    孙某认为,医院在产妇分娩时未能予以重视,在新生儿出生后,对提高早产儿的存活措施不力,孙某提供了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临床诊断依据不足,违反早产诊疗原则,提高早产儿的存活措施不力等过错,致早产儿重度窒息,最终缺氧死亡。被告对河南检苑司法鉴定结论不服,提出重新鉴定,后经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着缺少胎儿监测措施等缺陷与不足。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疗孙某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院应对孙某造成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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