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夫妇诉称,2009年12月28日,王女士因临产,在家属陪同下到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一医院待产。医院将王女士收住入院后,因疏于对孕妇观察和护理,胎儿宫内窘迫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置,导致男婴2009年12月29日14:30助娩出生后重度窒息,阿氏评分仅为1分。此后,医院虽然对婴儿进行了新生儿心肺复苏,但最终没有抢救成功,婴儿于当天15:15死亡。经北京市尸检中心解剖,“新生儿双肺内大量羊水吸入,导致新生儿窒息、呼吸障碍死亡”,结论为“因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息死亡”。另外,医院为王女士实施助产手术时,因操作明显不当,导致王女士手术部位严重损伤。
王女士夫妇认为,医院在诊疗中存在疏于看护、术式选择错误和操作不当等重大过错,且该过错直接导致了新生婴儿的死亡和王女士的身体受损。同时给夫妇俩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4245.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450元、护理误工费1200元、丧葬费25000元、尸检费35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35245.85元,并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费,鉴定后确定数额。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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