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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为求脱身传销失手杀死一人免刑罚案调查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19岁的四川小伙肖昌勇被人骗到陕西西安搞传销,为求脱身他失手杀死一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当庭释放。

  正当舆论关注于“逃离传销受阻杀人免刑责”这个表面的新闻点时,办案法官提醒,与以往只是攫取钱财不同,当前传销活动呈现出暴力倾向,频繁酿成恶性案件,成为危害公民生命安全、威胁社会秩序的一个隐患。

  2010年6月18日,陕西省西安市东郊的一个大型社区,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在这里进行宣判。上午10点左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该案审判长张琳明宣读:“被告人肖昌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话音刚落,上百名参加旁听的社区居民爆发出热烈的掌声。

  这是什么样一起刑事案件,致人死亡的被告人被当庭释放,旁听群众一片欢呼?事情得从2009年的7月说起。

  被同学诱骗至西安

  2009年7月初,在四川成都打工的四川省康定县炉城镇小伙子肖昌勇,接到一个名叫赵军军的朋友打来的电话,说是介绍他和另一个叫薛超的人到西安一家广告公司做设计工作,管吃管住,月薪2200元。赵军军和肖昌勇是同学,原来共同就读于四川一家职业学院,曾一块在四川一家企业驻上海的办事处实习。

  听赵说有这么好的条件,毕业近一年、在家待业的肖昌勇和薛超动心了,约好一同去西安找赵军军。7月29日,肖昌勇和薛超来到成都火车站,准备乘火车到西安。上车前,肖昌勇在成都火车站前的一个小商店里,买了一把***带在身上,据他自己说是准备削水果用的。晚上9点多两人踏上了去西安的火车。

  7月30日中午12点左右,肖昌勇和薛超到达西安,赵军军如约到火车站接人,先是带两人去了车站附近的革命公园游玩了一番,然后又去一家川菜馆吃了顿饭。下午5点左右,赵军军带两人乘公交车来到了西安东郊一处城乡结合部,进了灞桥热电厂附近一家民房。

  发现骗局欲走受阻

  求职心切的肖昌勇和薛超不停地打听工作的情况,下午6点左右,赵军军不得不吐露实情,告诉他俩,“我骗了你们,我根本没给你们联系什么工作”,但是在从事一项很赚钱的“直销”工作,并说“直销”如何如何好。肖昌勇和薛超发现上当,提出要走。

  这时,传销人员刘辉云、邓某(女)进入房间,拉住要走的肖昌勇和薛超,要求他们“坐下聊聊”。肖昌勇和薛超转身走进了房间的阳台,刘、邓随即跟到阳台上,另一房间的传销人员魏某、许某(女)也跟到阳台上,一同劝肖昌勇和薛超加入传销组织。刘辉云说:“既然来了就看看我们所做的工作。觉得好就干,觉得不好可以再走。”肖昌勇说不想做,也不想看,要离开。刘辉云说:“不行,来了就必须学会,学会才能走,这是规定。”他还说:“出门在外要学会看别人的眼色行事。”

  劝了会儿,刘辉云等4人将薛超连推带拉地带进房间,肖昌勇也跟了进去。几个传销人员一再劝说并让肖昌勇和薛超看传销资料,遭到拒绝。其间,肖昌勇和薛超要求上厕所,被传销人员跟随。两人借口外出吃饭也被拦挡,由传销人员外出替他们买回方便面。晚上7点左右,刘辉云、赵军军、魏某等人将肖昌勇、薛超关在二楼客厅,锁上房门,由刘辉云开始给肖昌勇和薛超“讲课”,讲授有关传销的“知识”,进行“洗脑”。此外,还有传销人员孙某、刘某某、刘某(二刘是专门从别的传销窝点调配来看守肖、薛二人的)等守候。

  逃离打斗致一死两伤

  讲了1个多小时后,魏某开门外出打水给刘辉云洗手,趁门被打开之机,肖昌勇冲出房间,被孙某、刘某某等人拉住,刘辉云、魏某也追上。薛超也往外跑,被赵军军拦住。随后,五六个人强行将肖昌勇拉回房间,双方发生激烈的撕扯,刘辉云等人按住肖昌勇的头,还有人踢打肖昌勇。为摆脱控制,肖昌勇从裤袋内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乱捅,致刘辉云受伤倒地,孙某腹部受伤,刘某某背部被划伤。

  事后,肖昌勇在公安机关供述:“有人在我两只耳朵下边各打一拳,在我后背踢了一脚。拉进房间后,那些人想将我摁倒在地,我挣脱了,顺手拿10公分左右的刀子朝着周围人乱捅,也不记得捅了多少下,每刀都捅在什么部位。当时很气愤,就知道拿刀乱捅,脑子里啥也没想,就感觉到脑子里什么也不知道了。我用刀胡乱地捅了一会儿后,那个胖胖的男子侧身倒在地上。见此情况,我就说赶快把人先送医院,其他几个男子抓住我的手,把刀夺下,将我摁着蹲在墙角处。几个不认识的人将那男子抬出去。过了半个多小时,公安机关到现场将我带走”。

  伤者刘辉云被送到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背部受伤的刘某某在医院急诊科观察室做完包扎后,悄悄逃离西安,至今下落不明。

  防卫过当免除刑事处罚

  2009年7月31日,也就是事发的第二天,肖昌勇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西安市灞桥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201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肖昌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西安中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死者刘辉云的父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肖昌勇赔偿14.9万多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4日,在距离案发地点不远的华山大型社区公开开庭进行了一并审理,百余名市民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昌勇在制止他人不法侵害时持刀下意识乱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负过失致人死亡罪之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辉云的父母认为,肖昌勇明知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间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要求肖昌勇赔偿丧葬费1.5万余元、死亡赔偿金10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

被告人肖昌勇表示,对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肖昌勇称:“如果是正当防卫,我不愿赔偿;如果是防卫过当,我愿意赔偿。”

  6月18日上午,西安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仍在华山社区设立巡回法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肖昌勇为了摆脱传销组织多名成员的控制,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属正当防卫,唯其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昌勇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被告人肖昌勇为了使自己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持械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肖昌勇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免除处罚;

  被告人肖昌勇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被害人刘辉云在本案中有严重过错,依法应减轻肖昌勇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赔偿总额30%的民事责任;

  综上,判决肖昌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肖昌勇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经济损失3.4万余元。

  声援来自现场和网络

  宣判结束后,一位老人走到审判长张琳明面前,对他说:“党的政策好,法律好,法院的判决好!”

  华山厂退休工人刘女士说,自己也曾被“朋友”骗入传销窝,她很支持法院的判决,大声说:“法院判得对!”

  王先生挥舞着拳头说:“要是这小伙子坐牢了,传销者就更嚣张了!”还有一位热心的大妈径直走到素不相识的肖昌勇父子身边,拍着肖昌勇父亲的肩膀宽慰道:“这下好了,快带儿子回家吧。”

  肖昌勇本人说:“现在我的心情感觉轻松了很多,谢谢大家对我的关心,也谢谢法律给我重新回归社会的权利。我也希望以我个人的经历告诉大家,千万要远离传销。”

  网上对法院的判决讨论热烈,在搜狐社区上,网民“正义回归”发帖说:“我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在此案件审理和判决中做得非常好,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为社会讨回了公道,既符合绝大多数民众的心愿,又同情了弱者,伸张了正义。”

  网民“shengxiana”说:“这才找到和谐中国、中国和谐的感觉,天天上网发表意见头一次心里这么高兴痛快,释放的小伙我支持你,法官我支持你!”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石英认为,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对肖昌勇而言是比较好的结果,对公众也是一个很好的教育。人们通过他的案子,能认识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要合理地保护自己,与不法犯罪作斗争并不是以伤及他人性命为目的的。

  会病需要综合治

  肖昌勇案的审判,再一次激起了社会对传销活动的痛恶。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西安中院的法官告诉记者,在谴责传销活动的罪恶之外,社会更应该注意案件反映出来的传销活动的新动态和新危害,那就是,隐蔽性更强,参与者低龄化,暴力性凸显,不断引发恶性刑事案件。

  相关专家指出,传销是一种社会病,需要社会各方共同重视,采取社会综合治理的方式加以根治。

  变异:为了“攫财”开始“劫人”

  西安中院法官张琳明介绍说,传销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在我国传播的一种违法犯罪活动,主要目的是攫取钱财,过去还装模作样地销售一些伪劣商品,发展到现在,实际上已经不提供任何实质的产品和服务,而是赤裸裸地靠“人头费”敛财。

  为了逃避打击,传销活动转入地下,人员主要聚集在城郊结合部,采取“找工作”、“旅游”、“谈恋爱”等诱骗手段,欺骗亲戚、同学等熟人。

  但是,经过这些年国家的不断打击、取缔,媒体的反复宣传,越来越多的群众对传销的本质和危害有了清醒的认识,传销组织者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轻而易举就能吸引到人数众多的参与者。

  “以前,群众对传销的认识不清,警惕性不高,传销头目轻轻松松就能欺骗到很多人,即使有人发现是骗局要走,他也不在乎”,张琳明分析说,“现在不同了,大家都知道传销不是好东西,好不容易骗来人,人来了就不让走。”

  为了把人留下,传销组织者往往采取殴打、恐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极易引发刑事案件。

  西安中院审委会委员、刑一庭庭长常青介绍说,近期该院审理了3起传销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类型各异:一件是肖昌勇案,属于被骗者挣脱控制过程中发生打斗,致人一死两伤;一件是由于传销获利收入减少,两个头目之间分赃不均起争执,其中一人被杀,定的是故意杀人罪;还有一件是暴力阻挠被骗者离开,致被骗者死亡,定的是故意杀人罪。

  2009年8月19日,西安市工商局公布了一份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调查报告。报告认为,从2001年到2009年,传销组织暴力色彩日渐突出。2008年因此引发非法拘禁、致人轻伤死亡案件仅14起。而截至2009年7月28日,因传销非法拘禁或致人死亡,公安机关已刑拘54人,逮捕11人。

  “可以预见,随着传销活动和组织的暴力性增强,相关案件数量还会上升”,常青说。

  打击:重视程度和发力不平衡

  记者查阅资料后发现,确如法官所提示的,传销变异和危害加大的情况在全国是一个普遍现象,上海、福建、浙江等省市都发生了传销引起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案件。

  其实,国家对传销的严打态势从未松懈,去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特别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罪”,成为打击传销的有力法律武器。最近,安徽省宁国市法院就以该罪名判处张某等9名主要传销者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

  但是,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有的地方似乎还对从刑罚层面打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重视不足,往往是驱散、取缔了事,没有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传销人员在打击之后往往会换个地方,重新聚集在一起。

  比如,在肖昌勇案中,传销活动已经引发了命案,但是该传销组织的头目赵正桐、刘某某、赵军军只是受到了10天或7天行政拘留和200元罚款的处罚。等到公安机关在2009年8月31日对赵正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进行立案侦查时,距离命案发生已过去了1个月,赵正桐等失去了踪迹。

  法律空白也会给打击增加难度,办案法官就表示,在传销活动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等行为多是由传销参与人员直接实施,但是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行为的传销活动领导者、组织者起了什么作用,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在审理时是一个难点,不好认定,这不利于有力地打击传销活动。因此,一方面希望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方面希望侦查机关注意调查提取相关证据,这样更有利于打击传销活动。

  根治:共同破除“经济邪教”

  传销这种“经济邪教”为何屡禁不止?相关专家认为,这是因为传销在当下中国有生存的社会土壤,一个显著的例子是,现在参加传销的很大一部分人是刚毕业的大学生。

  这些学生大多来自农村,就读的是民办大学,毕业后就业困难,他们不愿意回家务农,但是城市又不接纳他们,他们失去了社会立脚点。

  这个时候传销给他们提供了容身之所,“尽管他们也知道传销是骗人的,但是他们渴望成功,急功近利,在不断洗脑之下,相信传销是发家致富的途径,甚至对传销组织产生了家庭归属感”,了解传销内幕的一位人士说。

  因此,该人士表示,治理传销最根本的还是在社会建设、经济发展上想办法,解决年轻人的就业问题,让尽可能多的人有工作、有职业,这样就不会陷入传销泥淖之中。

  加强法制宣传也是一个措施,常青表示,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传销的新变化,在审判实践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依法严厉打击传销组织杀人、伤害严重犯罪的同时,对被骗人员奋起反抗传销组织非法控制的行为,积极给予法律上的鼓励和支持。将法庭搬到社区开庭、宣判,让群众多受教育,让传销活动无处藏身。

  相关专家还建议,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尤其是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出租房管理,整治城中村治安秩序,完善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早发现早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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