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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冒名透支6.4万,卡主被判替盗卡人还款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汪某信用卡被盗后被他人刷卡消费6万余元,因未偿还此笔款项被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汪某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和滞纳金共8.3万元。

  2005年6月,汪某在建行北京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根据银行记录,当年8月,汪某名下的信用卡激活成功,并取消了消费密码。此后,北京分行将汪某的信用卡临时额度调高至6.5万元。2008年10月16日,汪某在就餐时钱包被盗,信用卡被他人刷卡消费6.4万元。事发当晚8点多,汪某通过电话向建行北京分行进行了信用卡挂失。由于汪某未偿还信用卡透支金额,建行北京分行将他起诉到法院。汪某觉得很冤枉,拒绝承担这笔消费。他称,信用卡属于被盗刷,并非他消费,而且北京分行自行提高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认定,北京分行主动调整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并不存在过错,汪某与北京分行协议约定,该行可以根据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北京分行提高额度后,短信通知了汪某,如果他不同意可以取消。最终法院认为,汪某作为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丢失后至挂失前因透支发生的欠款。法院同时称,汪某偿还相应款项后,有权要求盗卡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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