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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义务未告知断送一条性命,电站担责六成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电力线路发生故障,断电后未尽安全告知义务确保安全,酿成事故电站应担责。10月15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开宣判,由被告中屯乡光明电站赔偿原告罗长英、成进等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总额的60%,共计人民币66954.96元。被告成信益赔偿40%,共计人民币44636.64元。

    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中屯乡光明电站发现大网跳闸,经检查为头屯村麻塘和猓的宽、白虎头三个村民组的线路发生短路。第二天早上九点左右,光明电站职工谭某敏到过街楼处将跌落保险断开,停止对麻塘和猓的宽、白虎头三个村民组供电。

    当天下午,麻塘村民组村民成信益因为自家修建房屋第二天要用电带动电棒震动夯实水泥板,遂邀请刘寿贤与其一起到过街楼处由其接通跌落保险通电。当晚九点左右,麻塘村民组的电线发生燃烧,成信杰夹断自家燃烧的线路后,再次走出屋来断开屋外的线路时,被正在燃烧的电线击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中屯乡光明电站检查出猓的宽、麻塘、白虎头三个村民组供电线路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断开跌落保险停止供电后,应告知猓的宽、麻塘、白虎头村民在排除供电线路安全隐患前,禁止接通跌落保险供电,以确保公共安全;其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且未在跌落保险处设立明显标志等有效措施确保公共安全,是导致成信杰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60%的责任。被告成信益因自己急需用电,擅自接通存在安全隐患的线路,致使该线路发生短路燃烧,故其对此次事故应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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