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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原单位技术机密仿制产品触犯法律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开发新技术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离职时却偷偷带走核心设计软件,另起炉灶开设自家公司,将原公司研发的产品仿制出进行销售,造成原公司损失60余万元。记者获悉,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近日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周少雄、王义君二嫌疑人。

  周少雄、王义君原系深圳中图公司工作人员,周少雄在公司内负责新产品——某测量仪器检测仪的研发及技术指导,王义君负责产品生产的装配。二人利用工作之便掌握了公司产品的设计图、执行软件源代码以及装配调试工艺等技术秘密。

  2007年3月,二人商量想自己另起炉灶,利用所获取的中图公司技术秘密生产相同的产品牟利,随后二人就向中图公司提出辞职,中图公司对他们提出必须保守公司产品技术秘密的要求,并与负责掌握研发技术的周少雄签订了保密协议。

  离职后,周少雄、王义君与他人共同出资在成都成立了成都精测公司,开始仿制了中图公司产品并进行销售。

  2008年中图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该公司相同功能的产品,经调查产品源自成都精测公司,他们向周少雄、王义君所在公司提出停止销售同类技术产品后,周、王二人仍继续生产销售。从2007年至2009年,他们先后生产、销售了十余台检测仪,给中图公司造成了6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后深圳中图公司向成都警方报案。

  成华区检察院在审查该案后认为,周少雄、王义君二人非法使用了中图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产品技术秘密,并给中图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对二人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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