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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买卖山林,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8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原告周水仁与被告刘孟俊、刘孟德、刘春荣代表张巷镇前村村委会荷溪村小组签订的买卖山林《协议书》无效,由被告刘孟俊、刘孟德、刘春荣、刘金根、张巷镇前村村委会共同返还原告周水仁押金和卖山林款18.6万元。

    法院查明,2008年农历10月27日原告周水仁通过招标方式,与被告村小组代表刘孟俊、刘孟德、刘春荣签订了买卖山林《协议书》,协议约定出卖的是楼下山、南边山、象塘垱三块。合同签订后,周水仁即按合同约定支付买山林款16.6万元给被告刘金根(之前已付押金2万元)。

    之后,原告向林业部门申请砍伐证时被告知合同中的三块山林属公益林,不得砍伐,且南边山属用材林,而楼下山、象塘垱没有权属证书,根据《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有关规定,没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不得转让及森林资源的转让在500公顷以下的,由转让人报经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审核批准。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10月27日签订的买卖山林“协议”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五被告收取的财产应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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