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和何先生于2005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何先生名下的10万股股票卖得价款后一人一半,其余财产女方名下的归女方所有,男方名下的归男方所有。2008年10月,何先生将股票卖出,得到约80万元。林女士因何先生一直未将价款的一半支付自己而将他告上法庭,要求何先生给付自己40余万元。
庭审中,何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保存在手机里的林女士给自己发的短信。短信中,林女士多次表示放弃5万股股金。林女士当庭承认短信是自己发的,但表示自己发短信的目的是为了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双方未达成合议,孩子现仍由何先生抚养,故不存在放弃5万股股金的意思表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手机短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据要件,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林女士所发短信息内容明确了她放弃5万股股金的意思表示,现林女士起诉要求何先生返还股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