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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富姐千万元购豪宅名车,男子因诈骗罪获刑15年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以谈恋爱和转让公司股权为诱饵;

  虚构工程项目,以与对方谈恋爱或转让公司股权为诱饵,省城一男子共骗取一款姐近千万元。记者昨日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男子因诈骗罪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4年,刘权与其父亲、妻子共同成立了合肥市某汽车租赁公司。次年,刘权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安徽某置业公司企业名称核准,但未进行注册登记。

  2006年,刘权与被害人徐某相识,刘权自称是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谎称其夫妻关系不和,开始追求徐某,骗取了徐的信任。

  2007年6月,刘权以资金紧张为由,让徐某借钱给其购买一辆奥迪A6轿车,其随后向徐出具了一张70万元的借条。同年10月,刘权将该车以48万元变卖,但未将此事告知徐某,亦未还款。

  同年7月至10月,刘权以置业公司承建办公楼需要大笔资金为由,先后四次从徐某处共计骗得100万元。随后,刘权用该笔骗款购买了一辆丰田凯美瑞汽车,并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其余钱款被挥霍。

  为进一步骗取徐某信任,刘权通过律师草拟了一份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将并不存在的某置业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徐某。随后,刘权以成立新公司需要注册资金800万元为由,于同年底骗取徐某404万元,并向徐某出具了一张包括前期借款在内的500万元借条。刘权获取该款后,立即购买奥迪A8型轿车、门面房等,另外还归还了部分债务,余款被挥霍。

  2008年2月,刘权又以注册资金尚欠400万为由,再骗取徐某400万元。刘权将该笔巨款购买了一套住房、一辆宝马523型轿车,余款被其挥霍。

  合肥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工程项目,谎称与被害人徐某合伙成立公司,以与徐某谈恋爱或股权转让为诱饵等欺骗手段,骗取徐某974万元,立案前归还55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权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刘权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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