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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窥他人散谣言,侵犯名誉担责任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近日,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黄某为原告高某消除影响并向其赔礼道歉,同时向原告高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黄某乘原告高某之夫外出务工之机,多次到原告家进行偷窥。2008年10月25日晚,被告黄某再次来到原告高某家窗外,并将原告高某家的玻璃砸烂一块进行偷窥。在此期间黄某还四处散播谣言,说原告高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使原告精神恍惚,痛苦不堪,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某多次到原告高某家进行偷窥并捏造事实损害原告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的精神带来了巨大痛苦,被告应为原告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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