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电力股份公司员工谢某于2006年3月在互联网上与网名“张婕”的被告人闪成志相识。8月25日,闪成志以“张婕”的名义用手机给谢某发短信,称可购买平安保险公司内部发行的“新豪时”股份,建议谢某购买。同日,谢某将9800元人民币转账至被告人闪成志指定的户名为“赵昆”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内。该信用卡系闪成志于2006年3月8日以“赵昆”名字所办。
2006年9月10日,闪成志以“张婕”的名字,在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建设银行办理龙卡一张,9月11日,谢某将4万元人民币转账至被告人闪成志以“张婕”名义办理的建设银行龙卡内,用于购买所谓的平安保险公司内部发行的“新豪时”股份。闪成志在收到被害人谢某的4.98万元汇款后,未购买平安保险公司内部发行的“新豪时”股份,仅在2006年9月15日,往谢某卡内汇款4800元,谎称是谢某应得的“新豪时”股份红利,之后便断绝与谢某的联系。
玛纳斯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闪成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4.98万元,数额巨大,违法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