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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籍小伙被车撞伤,法院判决享受“国民待遇”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法籍小伙被车撞伤 法院判决享受“国民待遇”
 

      在华打工的高级“白领”法籍小伙哈飞乐(BARRE  RAPHAEL)骑自行车途中,被一辆轿车撞伤入院治疗,伤愈后的哈飞乐聘请律师把肇事车辆单位上海某电器股份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万余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哈飞乐应享有“国民待遇”,由华泰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哈飞乐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5.6万余元;由某电器股份公司支付哈飞乐1.6万余元(包含应抵扣的8000元)。

  哈飞乐与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税后月基本工资为4.2万元。2007年10月14日20时许,他骑自行车在本市镇宁路上与某电器股份公司陈某驾驶的汽车碰撞,致哈飞乐鼻骨骨折、鼻面部软组织挫伤。经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开车人驾驶车辆未按规定行车,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哈飞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肇事车辆单位支付了医疗费8000元。2009年1月下旬,哈飞乐起诉至法院,以事故认定书、病历诊断书等要求赔偿8万余元。

  法庭上,某电器股份公司和华泰保险上海分公司对事故责任及认定无异议,也同意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辩称对哈飞乐住院的套间病房、单间病房及特需诊疗费、特需护理费、伙食费等,有不合理成份应剔除,误工费应抵扣税金后,再计算当月工资标准。

  法院认为,某电器股份公司员工陈某违章驾驶车辆,碰撞到哈飞乐,致哈飞乐受伤,依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陈某系职务行为,赔偿责任由其单位承担。最终法院剔除了哈飞乐所主张的部分不合理部分,如住院不菲的单间费用,误工费应扣除交纳的税金部分,遂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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