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和方先生都已年过半百,双方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平时由于工作关系接触比较多,杨女士离异后,双方慢慢发展成情人关系,近年来一直保持着亲密的关系。2008年前后,杨女士要求方先生与妻子离婚,可方先生不愿与发妻离婚。双方关系由此开始恶化。之后,方先生先后向杨女士出具了二张借条,共计借款为人民币8万元。借条到期后,杨女士没有收到钱款,便将方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 被告方先生辩称,因为被告不肯离婚,原告提出要对她多年的付出的感情作出补偿,并以向单位反映和到被告家去吵闹相要挟,被告才被迫写下二张借条。原、被告之间并无借贷事实,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方先生向原告杨女士出具的二张计借款80000元的借条,系直接证据,且原告也有出借8万元的经济能力,根据证据规则,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应当归还借款。被告对此予以反驳,并主张借条系受原告要挟而写,双方并无借贷事实,那么被告应当对此用证据加以证明。庭审中,被告提供的双方的电话录音,不能证明借条系在原告要挟下书写。所以被告的主张,法院难以采信。所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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