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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并购中律师的法律业务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海外并购中律师的法律业务
  
    北京市有13000个律师,我们专业委员会有75名委员,相当于北京律师的千分之七,也是北京市最大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目前现在有四个课题小组:
  第一个课题小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
并购重组的课题小组,这个课题小组包括上市公司。
  第二个课题是有限公司
重组并购,主要包含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这样的划分主要是按照国家的《公司法》来划分的。
  第三是跨国公司并购小组,主要包括海外收购外资收购。
  第四个小组是反收购反垄断小组。
  
  境外收购。
  我们为什么要境外收购?有它的理由,有它的动力,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动力:
  第一,占有市场。比如说联想收购IBM的PC业务,最主要的目的是占领市场。
  第二,能源和资源。比如说我们的中海油主要靠能源占领海外收购,一系列海外的企业。
  第三,核心技术。比如我们国家的汽车产业。主要是通过这三方面的考虑,三方面的动力来进行海外收购。
  我们国家走出去会受到国内一些监管部门的监管,主要有商务部、发改委、外管局,谁先谁后?我认为最主要是商务部和发改委提出。第二道关是你拿到了许可证之后,去外管局申请外汇。
  我们国家现在目前海外收购的法规是非常的单薄,主要是一些办法和暂行规定,我现在主要列了四个法律法规:
  第一个法规是《对外投资过别产业指导目录》,是商务部外交部直接发的,这是2004年下半年发布的,总归涵盖了67个国家。这个指导目录规定在以上的67个国家相规定的产业当中,会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主要是有外汇、资金、税收、海关还有一些出入境的政策。
  第二个法规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是2004年7月1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生效。这决定,他规定3000万美元对外投资,和一千万美元以上的非资源性的对外投资,要经过发改委的批准。
  第三个法规是《境外投资项目的暂行管理办法》,这是发改委在2004年10月9日颁布的,颁布之日起生效。这个办法是对国务院规定的细化。它还主要细化为资源类的开发类项目,两亿元以上,和用汇恶毒两千元一上的,发改委批准。
  第四个法规是《境外投资核准事项的规定》及,商务部2004年10月1号规定的,同时也生效。
  海外收购有好多的风险,或者我们把它叫做陷阱。
  第一个陷阱就是信息的陷阱,我们出去收购对国外企业了解非常的少。还有同业竞争的陷阱、负债的陷阱、经营的障碍和其他的法律风险,比如说税务环保,劳动的法律法规。
  海外收购中律师主要的任务大概是有一下这几个方面:
  第一,出《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非常敏感,我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当中,是不是要成立法律审查委员会,有两名合伙人来签字。为什么这么重视法律意见书?因为法律意见书是给当事人上了一道保险,当我们出据这个意见书的时候,所有的责任都转嫁到了我们
律师事务所的身上,当事人跟我们出据的意见书做判断和决策。所以法律意见书慎之又慎,也有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上出了一些僻陋。前一段北京律师就有一个律师事务所,在房地产的项目出了法律意见书,出了一些问题,现在这个律师事务所关门倒闭。主要原因是其中有一份文件没有做到认真细致,出据的时候认为有效,转项目的时候他的当事人受到了非常大的损失,他就向他索赔,这家事务所一审败诉,我们也是高度紧张。
  《法律意见书》使并购专家的意见合法化,因为好多的专家、会计师不懂得具体的法律法规,所以我们律师的责任就是审查各类专家意见的合法性。提出最低法律成本,最高效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协助处理战略性的法律事务,包括
收购战略方案规划的设计。
  第三,协助处理预防性的法律事务,主要是包括隐藏的诉讼、保险和潜在的风险。
  第四,协助处理善后性的法律事务,主要是企业当中的纠纷和诉讼案、调解和仲裁的一些事宜。
  第五,协助处理非法律事务,董事会议程的设定,董事会议程的起草。
  
  海外并购活动,律师的作用大概分为四个阶段,预备阶段、调查阶段、执行阶段、履约阶段。
  在并购的预备阶段,买方的律师分析目标公司的信息,当海外收购的时候,法律法规没有见到。协助制定并购的总体方面。海外方面是谈买方律师和卖方律师的作用。
  并购调查阶段,主要是签并购的意向书,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买方律师来协调,然后交给卖方律师修改,或者是叫备忘录。在认真确认双方有并购可能签订的前提下,由我们卖方律师向对方出据调查清单,进行尽职调查。占有我们
律师大部分的工作量。
  意向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比较程式化也比较枯燥。并购资产收购、股权交易还有其他的方式,包括售价,是与股权还是用现金,还是用其他的方式,是否需要外方的股东会,是否需要政府的许可,并购里所需要主要的条件。意向书中还要个别加的条款,约束力的条款,避免买方的风险:
  第一,财产条款,在一定时间内签订独家协商的条款,主要是避免买方收购的风险。
  第二,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我们要求目标公司尽可能地提供全面的资料和信息,主要目的是让买方更多地了解目标公司。
  第三,不公开条款,是买卖的双方达成一致的约定,不允许向特定和不特定的第三方公布双方知道的信息。
  第四,锁定条款。锁定条款跟目标公司签订,主要是保护收购,在收购开始意向书所签订的合法期间内,允许买方公司一双方约定的一个价格来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
  第五,费用的分摊条款,在开始约定所有之前收购,如果收购失败,费用是双方来分。
  意向书中要加入保密的条款,要有以下几点,受约束对象、例外对象(比如说政府)、协议内容、卖方资料用途、返还或销毁。以前也有很多同志来问,我们企业有竞争对手,他是老大,我是老二,我防止他假收购,来通过这种方式来探访我企业的商业秘密,保险条款是其中一种比较有用的,防止泄露秘密的方式。
  对目标公司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主要是目标公司的组织和产权结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数据、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对外管理层及员工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知识产权拥有状况、法律纠纷情况、税务、保险、环境保护等问题。
  并购的执行阶段。双方的律师协助当事人进入实质性的谈判阶段,共同拟定并购的协议书,准备各自的法律文件。协助双方向政府主管机关提供申请或批准。
  并购的合同主要是由两部分组成,主合同和附件,主合同主要是支付、价款、协议生效和修改等条款。并购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合法。主体资格,包括是不是中间有没有年检,或者没有经过政府允许的事项。比较重要的是先决条件的条款,在我们收购之前,先决条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你收购一家公司之前,你对它所有的一切都是不了解的,那么先决性条款,就是对我们不了解的一切事情,要求目标公司对我们进行诚实性的披露,如果你的披露是虚假的话,我们所签的一切的协议都视为无效。所以在先决性的条款中,把对方隐瞒的一些情况全部列到先决性条款当中去,如果这些东西出现了虚假的情况,目标公司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双方声明的保证与承诺条款。对于目标公司主要的义务你要承诺你所说的事实,包括你披露你企业的信息,要真实,那么收购方主要要保证和承诺的是收购方有足够的规模和资金,来收购目标公司。一旦违背这种承诺的话,惩罚条款会约定一些惩罚的数额。
  资产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总价,确定转让的条件、数量、交付的日期,股权转让的价值,设定付款方式和时间,转让过程当中产生的税和其他费用,限制竞争条款,确定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条款,合同终止、保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
  附件中跟我们配合的主要是合作伙伴,注册会计师的财务审计的报告,资产评估师的资产评估报告,土地转让协议,政府批准的文件和其他相关权利转让的协议。固定资产与机器设备的清单、人工资产的清单、联合会议纪要和主要的一些谈判的记录。
  最后,履约阶段,就是交割。双方律师准备履约被备忘录,说明履约的文件,确定是否开一开始履约,文件齐备时举行验证会议。按有关的规定报批,包括注销登记手续。在我们国家现在有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包括我们的政府官员忽略了律师的作用,觉得
律师可有可无,只要我有资金,我会计帐做得漂亮,就可以收购。有一个比喻,法律好比收购项目当中的骨头,投资银行相当于肉,注册会计师相当于皮肤,要做得比较漂亮光滑一些。为什么说法律是骨头呢?有好多的并购项目失败在法律文件不健全,他也没有钱,会计师做得很漂亮,比如说德龙和格林克尔,他们的帐目做得都很漂亮,因为上市公司审查得比较严,但是恰恰几个企业没有重视法律文件,所以说郎教授,老百姓给他封了一个官,伸一个指头倒一个,主要是法律上没有站得住脚。实际上在顾储军被抓的前一周,格林科尔找过我,让我帮他做一些事情。我在网上发现,网上比报纸快一点顾储军先生被限制人身自由,合伙人说我们损失了一单生意,顾储军怎么被抓进去了,我们也庆幸。他现在找律师已经晚了,已经病入膏肓了,一定进入之后我们不知道面临多少这样法律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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