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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公司·子公司谁应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14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谁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原顺捷建材厂是河海公司下属企业,后改名为顺捷公司。2010年4月顺捷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乡王沟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新建厂房,实际占地面积13.05亩,建筑占地面积455平方米。县国土局在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中,对该案依法立案查处,顺捷公司提供了河海公司营业执照,并提供河海公司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顺捷公司是河海公司子公司,经调查证实,该公司属非法占地行为。2010年11月22日,该局依法对河海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河海公司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8700元,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本案中,如何认定违法主体就是河海公司呢?
  
    东莞律师说法  顺捷公司是河海公司的分公司,此案应当依法对河海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为什么认定违法主体是河海公司呢?其理由有三条:一是原顺捷建材厂是河海公司建立的,投资主体是河海公司,故认定该厂为河海公司的下属企业;二是将厂名称变更为顺捷公司,只是名称上发生了变化,但未改变隶属关系,顺捷公司仍是河海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截止调查本案时,河海公司虽然没有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手续,设立分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即顺捷公司;三是河海公司依法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说明河海公司才具有法人资格,而顺捷公司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根据相关证据证实,认定顺捷公司是河海公司的分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顺捷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应当由河海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认定违法主体是河海公司是正确的。
否认顺捷公司是河海公司子公司的的依据是什么呢?一是主体证件不合法。河海公司不是法定登记机关,出具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顺捷公司是其子公司的合法证件;二是顺捷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认定顺捷公司是子公司的第二条理由是财务上相对独立性,实际没有完全独立,仍有河海公司财务管理,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在财产上顺捷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条件,认定理由不充分;三是顺捷公司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该局派员到工商管理部门进一步核实,顺捷公司没有依法办理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故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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