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返问【东莞律师顾问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东莞律师顾问网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或者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欢迎您的咨询!
在线留言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法律顾问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业务领域 > 公司事务 > 法律顾问 >

股权激励方式的分析及应用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14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按照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股权激励方式可分为三种类型:现股激励、期股激励、期权激励

1.现股激励:通过公司奖励或参照股权当前市场价值向经理人出售的方式,使经理人即时地直接获得股权。同时规定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必须持有股票,不得出售。

2.期股激励:公司和经理人约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权,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权的当前价格确定。同时对经理人在购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规定。

3.期权激励:公司给予经理人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经理人到期可以行使或放弃这个权利,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权的当前价格确定。同时对经理人在购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规定。

不同股权激励方式分析

不同股权激励模式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三种激励一般都能使经理人获得股权的增值收益权,其中包括分红收益、股权本身的增值。但是在持有风险、股票表决权、资金即期投入和享受贴息方面都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现股和期股激励都在预先购买了股权或确定了股权购买的协议,经理人一旦接受这种激励方式,就必须购买股权,当股权贬值时,经理人需承担相应的损失。因此,经理人持有现股或期股购买协议时,实际上是承担了风险的。在期权激励中,当股权贬值时,经理人可以放弃期权,从而避免承担股权贬值的风险。这是期权激励与现股激励和期股激励的主要区别。

2.现股激励中,由于股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持有股权的经理人一般都具有股权相应的表决权。在期股和期权激励中,在股权尚未发生转移时,经理人一般不具有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3.现股激励中,不管是奖励还是购买,经理人实际上都在即期投入了资金(所谓的股权奖励实际上以经理人奖金的一部分购买了股权)。而期股和期权都是约定在将来的某一时期经理人投入资金。

4.在期股和期权激励中,经理人在远期支付购买股权的资金,但购买价格参照即期价格确定,同时从即期起就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权,因此,实际上相当于经理人获得了购股资金的贴息优惠。

股权激励的实施

到目前为止,我国也有很多企业实施了股权激励方式,涉及行业包括纺织、冶金、电子、商业、房地产等,具体操作过程中显示了如下一些实施特点:

1.激励对象选择上,一般规定为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2.购股规定上,一般按任期初净资产或股票价格确定购股价格,分期购股,经营者不得放弃购股。购股资金来源于经营者的奖励收入和个人资金的投入,股权数量不大。

3.售股规定方面,不同地方或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规定。

拿国有企业来说,上海规定在任期末经营者可按每股净资产或股票价格(上市公司)出售所持有股权,也可继续持有。京规定经营者可在任期满后2年按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出售股权,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权。武汉规定经营者在分期购得股权后,即获得完全的所有权,其出售股票主要受国家有关证券法规的限制。

4.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期股到期购买前,经营者一般只享有分红收益权,没有表决权。经营者同时承担股权贬值的亏损风险。

5.在操作中一般都发生实际的股权转让关系。股票来源包括从二级市场中购买、大股东提供等途径。一般来说,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时首先进行改制,特别是国有企业更应如此,做到经营者通过市场方式竞争上岗。

实际上,股权激励并不是企业所有者或经营者一厢情愿就能实施的事情,这种激励方式必须根据企业状况、环境和业务特点等具体而定,具体设计必须与企业的实际相符合。


 

在线咨询律师
手机咨询热线
13929435886 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