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占公司55%股份的村委会,在公司解散后不组织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致使公司财产流失,债权人的权益遭受侵害。3月25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处被告卫辉市城郊乡村民委员会以其在康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偿还原告任毅155000元。 法院查明,1994年2月16日,被告卫辉市城郊乡河园村委会出资27.5万元,石某及陈某等11人出资22.5万元,共同组建了康达化工有限公司,期间,原告任毅先后七次借款15.5万元给康达公司。2006年10月24日,公司收回该七份借据,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款总凭证,载明向原告借款15.5万元。2006年10月25日,因公司未进行年检而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期公司解散。公司解散后,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法院认为,卫辉市康达化工有限公司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被告城郊乡河园村委会作为占有康达公司55%股份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有义务组织其他股东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其怠于行使清算之责至今未予清算的不作为行为,造成公司原有财产流失或贬值,公司名存实亡,使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债权无法实现,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河园村委会应以其在康达公司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康达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