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机构登记申请表》各2份;
2、 审批机关的批文2份;
3、 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件复印件2份,企业资信证明复印件2份;
4、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常驻代表机构代表人员的委派书(附简历)及机构代表人员登记表各2份
5、 办公场所证明2份;
6、 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前置审批证件复印件2份(按经营范围等提交)。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须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经核准的,发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登记时限
法定时限: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承诺时限:我局承诺在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登记
1、《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2、《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工商局)。
1、由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2份及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表2份;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机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2份(中文本);
4、变更办公场所还要提交新的办公场所证明2份;更换代表的,还须提交由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新任代表的授权书及简历登记表各2份。
5、交回原领《登记证》;
6、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前置审批证件复印件2份(按营范围等提交)。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时,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经核准的,换发新的《登记证》。
法定时限: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承诺时限:我局承诺在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律、法规依据
1、《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2、《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工商局)。
1、 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份;
2、 原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批文2份;
3、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4、 交回原《注册证》、《工作证》、印章。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到市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
法定时限: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承诺时限:我局承诺在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登记
1、《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2、《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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