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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14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出勤管理规定

1. 目的:为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 内容:
3.1 公司 实行每周正常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的工作制度,各职级人员的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公司需要制定。除有固定加班时间的员工外(如办公室人员、保安、清洁工、饭堂人员等),如工作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另行安排加班的,将由部门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经理审批后交人事行政部,经人事行政部签名确认后,由考勤文员计算加班工时。加班时,加班申请时间必须与打卡时间相符。
3.2 考勤内容:
3.2.1 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3.2.2 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2.3 工作时间未经上司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3.2.4 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无故不在工作岗位一天的,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以此类推计算。
3.3 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
3.3.1 按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打卡,不得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打卡,否则视为无效,按未出勤处理。
3.3.2 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打卡的,需部门出具相关资料,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人事行政部审核后方可补卡。
3.3.3 因故请假,需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审批后交人事行政部。
3.4 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按其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3.4.1 委托他人代打工卡者。
3.4.2 故意损坏工卡者。
3.4.3 伪造工卡者。
3.5 员工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员工因公出差,需填写《物料/雇员出厂申请表》,由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外出。《物料/雇员出厂申请表》交值勤保安处。如外出时间跨过下班时间,则需填写《外出公干事务表》,经部门经理审批后,《外出公干事务表》交人事行政部作为出勤依据。否则,按未出勤处理。
3.6 员工因公出差,主管级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审批,主管级以上人员(含主管级)出差由总经理审批。
3.7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处以处罚。
3.8 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扣款30元;达五次者扣款50元。
3.9 员工无故旷工半天者,除扣相应工资外,并给予一次书面警告处分,记入人事档案;无故旷工一天者,除扣相应工资外,并给予一次书面警告处分,记入人事档案;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厂方不支付任何补偿。
3.10 工卡如有人为损坏或遗失,须及时到人事行政部补办,并扣工卡成本费20元,在当月工资中减除。
4.本规定经总经理核准后,于2004年3月1起正式生效,2004年1月28日由总经理核准的《出勤管理规定(暂行)》随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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