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返问【东莞律师顾问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东莞律师顾问网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或者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欢迎您的咨询!
在线留言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法律顾问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业务领域 > 公司事务 > 法律顾问 >

律师为企业上市的工作范围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14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1, 担任发行人律师,为公司在境内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含A股、B股)并挂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2,为已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配股、增发)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3, 为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企业之间的股权收购、资产置换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4, 为已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被摘牌公司(终止上市)重新恢复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5, 为已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以及其他大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提供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6, 为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含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以及养老基金的规范、改造、扩募和续期出具法律意见书;
7, 为境内企业海外上市(即在境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如发行H股、N股、s股或者发行外国存托凭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8, 为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到境外设立公司并在境外发行上市(即所谓的红筹股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9, 代理证券民事赔偿纠纷的诉讼,以及国债回购、证券交易等与证券有关的诉讼类律师业务;
10, 担任证券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对承销商推荐发行公司并承销证券进行法律审查;
11, 证券公司的设立及其增资扩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及其重大变更事项,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2,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服务。

 

在线咨询律师
手机咨询热线
13929435886 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