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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企业裁员中的法律约束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14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律师提醒:

  针对未来一些单位可能出现的大规模裁员现象,律师提醒用人单位裁员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进行大规模经济性裁员时,应履行一定的程序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

    用人单位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企业依照破产法规定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或重大技术变革等需要裁减人员的或有其他重大情事变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需要进行上述裁员时,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要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长期限固定期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需要抚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后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或有其他重大情事变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需要进行上述裁员时,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要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长期限固定期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需要抚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后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已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性裁员时,不得与下列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内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在用人单位已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性裁员时,需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当出现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时,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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